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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01-12 新華網
[提要]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guī)范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56號

  現(xiàn)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4年11月24日(完)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guī)范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wěn)定連續(xù)、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五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guī)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qū)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tǒng)一辦理所屬各區(qū)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qū)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qū)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qū)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xié)商辦理;協(xié)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qū)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guī)定。

  第二章 不動產登記簿

  第八條 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設立統(tǒng)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采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明確不動產登記簿唯一、合法的介質形式。

  不動產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并具有唯一、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能力。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對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專業(yè)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不動產登記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

  采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設施。

  采用電子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專門的存儲設施,并采取信息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永久保存。不動產登記簿損毀、滅失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jù)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

  行政區(qū)域變更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職能調整的,應當及時將不動產登記簿移交相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fā)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shù)讲粍赢a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